廢除死刑是不是必然趨勢,目前很難作出絕對肯定的回答,但至少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死刑是不應該廢除的,因為死刑是解決社會中犯罪這一矛盾現象所必需的一種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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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洪濤
8月27日,日本法務省首次向新聞媒體公開了東京拘留所(東京葛飾區)內的死刑刑場,並首次允許拍照錄像。自1998年11月起日本法務省開始透露處決情況和人數,2007年12月開始公布被處決的死囚姓名和行刑場所。
今年7月28日,日本民主黨執政後首次處決死囚。日本法務大臣千葉當時透露自己目睹了行刑過程,並指示在8月內對外公開刑場,希望通過這一次公開就是否需要取消死刑問題,“促進國民間的討論”。
70%的國家實質上已廢除死刑
目前尚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主要集中在中東、北非和亞洲地區
維基百科2009年6月統計,全球197個國家中,已有139個國家實質上廢除了死刑,占全球國家總數的70%。其中,有94個國家完全廢除死刑,10個國家廢除普通死刑,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執行死刑(軍事犯罪或戰時犯罪),還有35個國家雖然保留死刑,但是在最近10年里沒有執行過死刑,相應的,保留死刑的國家和地區只剩下58個。
在保留死刑的國家里,情況也不相同。越來越多的國家傾向於對死刑持嚴格限制的態度,表現之一就是在立法上大幅度減少適用死刑的條款,將其限制在謀殺、叛逆和戰時犯罪等少數幾種性質極其嚴重的犯罪上。
表現之二就是在司法上對死刑進行嚴格控制,有的國家一年僅判決或執行幾例或一例死刑,有的國家甚至數年才執行一例死刑。
根據大赦國際統計到的數據,2009年全球被執行死刑的人數為2408人,其中有的國家統計到的被執行死刑的人數是1700人。其余的國家,伊朗388人被執行死刑、伊拉克120人、沙特阿拉伯69人、美國52人、越南9人,蘇丹9人、日本7人、新加坡1人,這些國家是2009年執行死刑的主要國家。
目前世界上有影響的國家中,除中國外,只有美國、日本和印度還保留死刑。美國現在有12個州廢除了死刑,38個州保留死刑,總的來說,它對死刑的適用也是持相當嚴格的立場。
在保留死刑的州,絕大多數都規定只有嚴重的謀殺罪(通常是一級謀殺罪)才可以判處死刑。而要判處一個罪犯的死刑,其司法程序非常繁瑣,為了減少冤假錯案和確保死囚的各項權利,美國投入了巨額的司法成本。
據悉,一個檢察官要最終勝訴一件死刑案,其花費將高達50萬美元以上。
近年來,在國內外人權組織的壓力下,美國的死刑適用呈明顯下降的趨勢,例如,1999年美國執行了98例死刑,但2001年只執行了66例。[page]
日本每年執行死刑數量很少,且都限於嚴重謀殺罪。印度的死刑適用也受到嚴格限制,且執行死刑的人數呈下降趨勢,例如,從1982年到1985年的3年間,總共只執行了35例死刑,平均每年不到12例。
印度從1996年到2000年,5年間適用死刑總共才49例,平均每年不到10例。有的學者所指出:“考慮到印度作為世界上第二人口大國,這個數字應當是比較低的。”
從世界各國的具體情況看,各國廢除死刑的情況有以下幾個類型。
首先就是原本對於廢除死刑就持有積極態度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和地區主要集中在歐洲和南、北美洲。就西歐各國的情況看,廢除死刑首先是減少在法律上判死刑的罪名,然後引入替代刑或減刑以求在事實上廢除死刑,最後在法律上廢除死刑。但這並不是所有國家廢除死刑必經的程序,法國就是在1981年一步到位徹底廢除死刑的。實際上,目前為止,歐洲只有一個國家沒有廢除普通犯罪的死刑——土耳其。
南美洲一直是死刑廢除運動的先鋒,盡管南美洲廢除死刑運動起步很早,也遭遇過幾次倒退。阿根廷和巴西都曾經恢覆死刑和再次廢除死刑。
在廢除死刑已有百年傳統的南美洲,死刑廢除運動進行得比較徹底,這與其文化傳統和所處的地理位置有著密切的聯系。
其次就是原東歐各社會主義國家和從前蘇聯獨立出去的國家,對原來的政治制度進行了改造以後,積極推行死刑廢除運動。這些國家中,首先開展廢除死刑運動的是羅馬尼亞。
1999年6月,俄羅斯總統簽署了將所有的死刑或改為終身監禁,或減為25年監禁。這樣,俄羅斯已經成為一個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
最後還存在一些正在積極推行死刑廢除運動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主要以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區為主。
在1965年時,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並沒有一個國家廢除死刑。但到20世紀末,已有莫桑比克、毛里求斯等9個國家完全廢除了死刑。
還有一些非洲國家支持死刑,主要原因除了根源於他們的民俗和文化外,另外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就是這些國家有著居高的犯罪率、警力較弱和政治的不穩定。
在廢除死刑運動中,亞洲和太平洋地區與非洲有著相似的地方。在太平洋地區,許多太平洋島國,由於受到英國等國家的影響,並沒有引入死刑。
目前尚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主要集中在中東、北非和亞洲地區。絕大多數中東和北非國家都強烈地反對廢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斷地擴大死刑的適用範圍。這些國家的刑事政策與他們的宗教信仰是緊密相連的。
世界廢除死刑運動200年
廢除死刑運動經過了反覆的曲折的發展歷程,到如今已經成為世界上一項十分令人關注的國際政治和法律問題
死刑廢除運動起源於18世紀末,初步成型於19世紀。廢除死刑運動起源於歐洲18世紀末的啟蒙運動,其思想根源是自由功利主義和人道主義觀念。
1764年,意大利改革家切薩雷·貝卡利亞發表了著名的論文《論犯罪與刑罰》,提出的廢除極具恐怖色彩和適用隨意的刑罰,創立一個與所犯之罪成比例的、更具有確定性的等級分明的刑罰體系。貝卡利亞主張,死刑是不人道的也是無效的。
18世紀80年代,貝卡利亞的觀點被奧地利統治者接受,奧地利將死刑擱置起來。這一時期,俄國也一度中止死刑。
1794年,賓夕法尼亞州成為美國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州(一級謀殺除外)。1861年,英國也將死刑限制在謀殺罪。自從1837年密歇根州成為美國的一個州後,就從未執行過死刑,並且於1847年3月1日開始實施廢除死刑的法案。
世界上第一個真正對所有犯罪廢除死刑的國家是南美洲的委內瑞拉,它於1863年頒布了廢除死刑的法令。
20世紀死刑廢除運動迅速發展,並在全球造成了巨大的影響。20世紀前25年,一些歐洲國家和拉丁美洲國家在和平時期對所有的罪行都廢除了死刑。
20世紀20年代中期至50年代。由於發生了諸如第二次世界大戰等重大國際事件,原來一些已經廢除了死刑的國家,又重新恢覆了死刑。如意大利,在1927年墨索里尼上台後,又恢覆了死刑。在德國,納粹政府將死刑由一種刑事政策的工具變成了一種種族和政治操縱的工具。
20世紀60年代至世紀末,廢除死刑取得重要進步,許多國家徹底廢除了死刑,即廢除了和平時期的普通犯罪死刑。許多歐洲和拉美國家宣布從法律上廢除死刑,實際上這些國家已經在事實上廢除了死刑,也就是說,這些國家在宣布廢除死刑前的一段時間里已經停止了死刑的執行。
20世紀世界各國廢除死刑運動主要集中在80年代以後,其中許多國家是90年代東歐劇變和從原蘇聯新獨立出來的國家,如波蘭、格魯吉亞、斯洛伐克、立陶宛、阿塞拜疆、愛沙尼亞、土庫曼斯坦等。
這段時期廢除死刑的國家數量大增,是以前所有時期的3倍。而且所涉及的國家遍布世界各大洲,但主要還是集中在歐洲和南美洲。
但在整個20世紀,全球的廢除死刑運動曾經出現過一些倒退和反覆。究其原因,最主要還是與各國在各個時期的犯罪數量和危害程度直接相關。[page]
從1989年到2001年,平均每年有3個國家走上廢除死刑的道路。而且,越來越多的國家在廢除死刑時一步到位,而不像過去那樣先廢除普通犯罪的死刑,最後再廢除所有犯罪的死刑。
廢除死刑運動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進程,它經歷了兩百年的風風雨雨,經過了反覆的曲折的發展歷程,到如今已經成為世界上一項十分令人關注的國際政治和法律問題,得到絕大多數國家的重視。因此,對於這個問題的態度和做法,世界各國都是十分謹慎的,不會輕易作出結論。
廢除死刑的國家在開展廢除死刑運動時,都將廢除死刑運動與本國的政治、經濟、外交等具體利益結合起來,甚至帶有某些明顯的政治或外交目的,如原東歐等國家。
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往往也是從本國的實際情況,特別是從文化、宗教和社會狀況等現實出發而作出的判斷,並非一味地去迎合某些國家或國際組織的意願,如印度。任何時候本國利益都是第一位的。
廢除死刑比較早且發展較快的國家,大多是經濟發展比較早或者快的國家,由於他們的經濟、文化已經發展到了一定的程度,社會不公平的現象相對比不發達國家要少一些,因此,廢除死刑不會影響他們的社會穩定和進步,因而,他們往往成為廢除死刑的急先鋒。
而相比之下,非發達國家,無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程度上,都存在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因此,盲目地廢除死刑,勢必會給社會穩定和進步帶來不良的影響。廢除容易恢覆難,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廢除死刑必須慎重。
即使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鑒於本國的具體情況和傳統,並沒有一味地去追隨所謂潮流,而是繼續保留了死刑制度,如新加坡和日本。
但是,世界廢除死刑運動還是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取得成就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國際社會對人權保障的不斷強調,使聯合國及其有關機構在廢除死刑問題上的態度日益鮮明。其次,對人權的強調使一些區域性組織在推動廢除死刑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另外,一些以促進人權事業為宗旨的非政府組織不遺余力地為廢除死刑而鬥爭。
死刑存廢爭議焦點
廢除死刑是不是必然的趨勢,目前很難作出絕對肯定的回答,但至少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死刑是不應該廢除的
2007年12月18日,聯合國大會以104票讚成、54票反對、29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負責社會和人道主義事務的第三委員會提出的成員國暫停適用死刑的決議。反對死刑的國家對通過這一決議表示歡迎,而支持死刑的國家對這一決議通過表示遺憾。
對於死刑存廢,幾十年來世界一直爭論不休。歐洲人認為“死刑剝奪了人類最基本的生存權”,並不斷向美日中印等堅持死刑的國家施壓。[page]
而堅守死刑陣地的國家也毫不含糊:“既然廢除死刑是以尊重生命權為出發點,那被害人的生命權就不需要尊重嗎?這難道不違背天賦人權、人人平等的理念嗎?”多數國家還認為,死刑不是一個人權問題,而是事關一國司法獨立的問題。
死刑在世界上的爭議不斷,對於它的存廢,各國一直沒有共識。國際法也並未禁止死刑,《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文規定,死刑可適用於最嚴重的罪行。
世界上反對死刑的主要是歐洲國家。禁止死刑被寫進了47個歐洲國家共同簽署的《歐洲人權公約》,並成為加入歐盟的一個必要門檻。在全世界廢除死刑方面,歐洲可謂是“急先鋒”,對於世界各地公開的死刑事件,歐洲總要公開進行譴責。
至今保留死刑的美國,圍繞著是否應當保留死刑也爭論了很多年。盡管民間存在爭議,但美國政府的觀點相當明確。聯大討論全球暫緩死刑決議時,美國代表羅伯特海根表示,“必須要明確,國際法並不禁止死刑”。
除了美國,日本是另一個保留死刑的發達國家,為此日本也頻頻受到歐洲國家和國際人權組織的指責。盡管日本民間對保留死刑也存在一些爭議,還有民間組織不斷發起廢除死刑的運動,但近些年來,保留死刑的呼聲卻不斷高漲。日本官方的民調顯示,讚成死刑的日本民眾超過80%。
對於堅守死刑的一塊重要陣地——亞非國家來說,“死刑也許不是萬能的,但廢止死刑卻萬萬不能”。印度與新加坡、埃及等國一起在聯大表決暫緩死刑決議時投下反對票。印度政府認為,每個主權國家都有權自主決定其司法制度,這與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權沒有必然的聯系。
沙特嚴格遵照1300多年前的《古蘭經》,因而在執行死刑方面往往帶有明顯的原始部落或部族爭鬥色彩。據大赦國際組織稱,中東地區不少國家仍保留有某些殘酷的死刑方式,比如沙特的斬首,伊朗的石刑(即用亂石砸死犯人的刑罰)。該組織還稱,沙特是世界上被執行死刑人數比例最高的國家。
死刑存廢的爭議點很多,焦點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一是死刑的目的能否起到預防犯罪的效果。反對死刑的人認為,死刑不能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因為歷來的犯罪統計和調查顯示,死刑不足以預防未來犯罪。一些廢除死刑國家的經驗表明,廢除死刑並不會導致犯罪率的上升。
支持死刑的認為,死刑可以阻嚇嚴重的刑事犯罪,死刑對於特殊預防一勞永逸,並且通過適用死刑還可以恢覆社會道德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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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爭議的第二個焦點集中在死刑是否能夠得到公正地運用,反對死刑的人認為死刑制度存在諸多缺陷和不公正,有不少任意性,產生了不少冤假錯案,而且死刑一旦執行就無法挽回。支持死刑的人則認為,目前的訴訟制度基本上是公正的,存在死刑執行前的救濟程序,還可以通過新的科技手段減少冤假錯案。
第三個爭議焦點就是死刑的代價和成本,支持死刑的人認為,國家不應該為判處死刑的人支付關押他們的成本。反對死刑的人認為,保留死刑社會需要付出的代價更高,因為一個死刑案件的司法成本包括許多國家投入。
從世界範圍看,廢除死刑是不是必然的趨勢,目前很難作出絕對肯定的回答,但至少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死刑是不應該廢除的,因為死刑是解決社會中犯罪這一矛盾現象所必需的一種武器,就如同戰爭是解決社會矛盾的一種極端手段一樣,只要戰爭有存在的理由,那麽死刑就有存在的理由。
與此同時,廢除死刑也並非是講人道、尊重人權、社會文明進步的唯一標志,要不然就很難解釋世界上許多國家包括自詡“人權衛士”的美國仍保留死刑,也很難解釋為什麽一些國家在已經廢除了死刑之後,又回過頭來認為有必要引入死刑並擴大死刑的範圍。
■延伸閱讀■
廢除死刑的國際公約
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在其第3條莊嚴宣告:“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但由於當時第二次世界大戰戰犯審判剛結束,絕大部分國家的法律中仍保留死刑,宣言並未堂而皇之地提出廢除死刑,但其隱含的目的無疑是最終消滅死刑,保障人的固有生命權。
1950年11月4日在歐洲理事會主持下於羅馬簽署的《歐洲人權公約》第2條規定,任何人的生存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法院依法對他的罪行定罪後而執行判決時,不在此限。1982年通過的第6號議定書規定,除戰爭中或迫在眉睫的戰爭威脅以外,應廢除死刑,即和平時期無死刑。
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全票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第6條第2款明確規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第6款規定:“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公約是對人權宣言精神的繼承和發展,它闡明了兩個關鍵概念:一是,死刑,盡管沒被禁止,但只能適用於最嚴重的罪行;二是,嚴禁任意剝奪人的生命,廢除死刑是國際人權法的目標。
1969年11月22日美洲國家間人權特別會議通過的《美洲人權公約》的相關條款關於死刑的條件做了更為嚴格的限制,主要內容體現在第4條第3款:“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不得恢覆死刑”;第4款規定:“極刑不適用於政治罪或相關的普通刑事罪”;第5款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不得判處死刑,而且對超過70歲的老人及孕婦不得執行死刑。”1990年又通過了《〈美洲人權公約〉旨在廢除死刑的議定書》,號召當事國廢止死刑的適用,禁止締約國於和平時期在其境內實施死刑。[page]
1984年5月25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批準的《關於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第1條規定:“在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最嚴重的罪行可判處死刑,應理解為死刑的範圍只限於對蓄意而結果為害命或其他極端嚴重後果的罪行。”第2條規定:“可按犯罪後處罰較輕的刑罰懲罰”,第3條規定:“新生兒的母親和精神病患者也不得執行死刑。”相關一系列更為嚴格的規定,為逐步廢除死刑做了制度上的準備。
1989年11月20日通過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也禁止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第37條第1款明文規定:“對未滿18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
1989年12月1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是世界範圍內第一個旨在廢除死刑的專門人權法律文件,更加具體、明確和具有針對性。它不僅在其前言中強調“以強烈的措辭暗示廢除死刑是可取的”,而且規定“締約國不能在管轄範圍內對任何人(包括被判處死刑的人)執行死刑”,除了“戰時宣判的嚴重軍事犯罪,任何保留都是不允許的”,希望各締約國“從此承擔起廢除死刑的國際義務”。
來源:找法網